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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王荆公的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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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变法的结果,不过弄得党争更甚,所创的法,也不过供给后来奢侈的君主c贪欲的宰臣,聚敛和妄作妄为之用。岂不可叹。王荆公是我国有数的政治家,怕也是世界有数的政治家。他一生的事迹,本书因限于篇幅,不能备详。近人新会梁氏,著有《王荆公传》一书,很为可看。读者诸君,务必取来细读一过。“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这种伟大人物的精神和人格,是不可以不天天“心向往之”的。讲史学的人,总说历史有裨于修养,我说历史的有裨于修养,无过于看王荆公这一种人物的传记了。

    神宗的用王荆公做宰相,事在一○六九年。到一○七四年六月,罢相。明年二月,再入相。又一年多而罢。继其后的,是韩绛c吕惠卿等。终神宗之世,行荆公的法不曾变。

    当王荆公的时候,宋朝所亟待整理的,是财政与军政。然而荆公的眼光,不是专注于一时的。所以他的财政政策,大致在于宽恤人民,培养社会的富力;至于兵政,则想变募兵为民兵;还于这种眼前的急务以外,特注意于培养人才,而改良学校和选举。这是荆公内政上的政策。

    荆公所创设的财政机关,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神宗初令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光辞以不能。乃罢裁减局,但下三司共析。荆公执政后,才创设这个机关。创设之后,对于支出一方面,则把一岁的用度,和郊祀大计,都“编著定式”。所裁省的冗费,计有十分之四。其余一切积极的政策,也都是从此议行的。

    荆公对于民政上的设施,最紧要的,是青苗法和免役法。“青苗法”是陕西转运使李参所行。当春天播种时,叫百姓自己揣度,种田之后,能有多少赢余,官就酌量借钱给他,以做种田的资本;到谷熟后还官。荆公把这个法子,推行到诸路。用常平广惠仓的钱谷做本钱。常平仓是汉朝耿寿昌所创的法子。丰收之年,仓里储蓄了米,到荒年发出来平粜;使岁有丰歉,而谷价常得其平;不至于荒年则吃米的人受累,丰年则种田的人吃亏。所以谓之常平。历代仿办的很多,也有就唤做常平仓的,也有另立广惠名目的。但是常平二宇,总算做这种仓的总名。南宋后,又有一种社仓,则用意与常平同,而办法小异。可参考《文献通考》的《市籴考》。这是所以救济富人盘剥重利之弊的。“免役法”是改“差役”为“雇役”,令“乡户”各按等第,翰“免役钱”。本来无役的人家,出“助役钱”。其“额”,是按一县所须的数目均摊。又额外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官用此钱,募人充役,不再“签差”。其整理赋税,最为根本的,是“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之地为一“方”。每年九月,县令委佐官分地计量。于每一方地的角上,立了一根木头,以作标识。测量既毕,则经界已正;然后察看其土性的高下,以定赋税。当时反对青苗的人,其理由是:(一)官放钱取息;(二)取息二分太重;(三)州县以多借出为功,不免押借;(四)有钱的人,不愿借,无钱的人,借了不容易还;银钱入手,良民不免浪费,何况无赖之徒?追收起来,州县就不免多事;(五)出入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一)c(二)两说,都不足论(取息二分,较之当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轻得多了)。(三)c(四)c(五)都是奉行不善之弊,不能怪到法的本身。青苗一事,读史的人,大都以为诟病。然而所谓害民的话,都出在反对党的口里。此外,在“反对荆公的《宋史》”里,竟也找不出什么证据来。可见当时奉行就是不善,也没有多大的弊病。反对雇役的理由是:(一)向来差役,固有因此破家的,也有全然不役的下户;现在一概要出钱,上户则便,下户则否。不知负担本该均平;况且免役钱亦视乡户等第,以定多少,并非是不论贫富,概令出同一的钱;还有向来无役的户,也出助役钱;如何得便于上户,不便下户?(二)户口升降失实。不知差役也要分别人户等第的。户口的升降,和役法的为差为雇无关。此外理由尚多,更不值得一驳。总而言之,荆公所行的法,以免役为最完全合理。所以后来辗转变迁,而其法卒不能废。——差役之法,卒不能复。新会梁氏说:“直至今日,人民不复知有徭役之苦,即语其名,亦往往不能解。公之此举,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实非虚言。青苗原非完全合理之法,然在当时,确亦为救济贫民之一法。方田则荆公时推行不曾甚广。后来徽宗时候,虽然继续进行,恐怕有名无实。此外还有“市易”c“均输”等法,也是关于经济的行政,以其推行也不甚广,而本书篇幅有限,所以从略。读者可自取《宋史·食货志》参考。

    关于军事,则首先着手于裁兵,把不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任厢军的降为民。《宋史》上不曾明言其所裁之数,只说“所裁减者甚众”。《通考》同。其次则改掉从前番戍之制,置将统兵,分驻各路。其置将之数,河北十七,府畿七,京东九,京西四,都延九,泾原十,环庆八,秦凤五,熙河九,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路各一。荆湖北路一,南路二,福建路一,广南东路一,西路二,共九十二将。又有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十指挥,士军两指挥,与将并行。一将一指挥的兵数,史无可考;但知忠果十指挥,额各五百人;东南诸将的兵,有在三千人以下的。又行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保有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都保正,副。户有二丁的,以其一为保丁。保丁中每日轮派五人备盗。后来才教保长以武艺,教他去转教保丁。荆公是主张民兵制度的。和反对党辩论的话,具见《宋史·兵志》。还有他上仁宗的书,也畅论此理,可以参看。当时还有“保马”之法,由官给民马,令其豢养,而免其租税的一部。又特置“军器监”,以改良军器,本书因限于篇幅,也只得从略。

    关于教育选举的改革,见下篇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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