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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妾的调研(转自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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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妾制研究本科毕业论文(2009-08-2910:29:40)标签:杂谈分类:我的大作

    引言

    中国有千年的历史文明,而婚姻制度毋庸置疑是这千年文明的底盘,因家庭是自然经济的基本单元,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夫权控制下的微型帝国。丈夫掌握着基本的司法、生杀大权和财权。家庭由血亲和姻亲构成,婚姻又是血缘的法律前提,当然不排除私生子,但一个文明的社会多会想方设法将各种人和事纳入刑、礼――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管辖范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制何来文明?两性的结合、繁衍是整个时代和人类生生不竭的源头活水。既然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国家的基础,那么婚姻自然是国家的基础,婚姻制度可谓关系一个国家的存亡,正如《易·序卦》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更何况皇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家庭也同样需要婚姻体制的规范。我国古代的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而在这样一个男尊女卑的泱泱帝国里,一夫一妻制得以长存无疑与妾制的补偿功能分不开。从本质上讲古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实际上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对男性来说则是多种形式的多偶制。

    1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妾制的萌生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背景,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无论传统是什么样的,无论我们的好恶如何,也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想抛弃它,……但事实上它却是我们无法摆脱的,我们一切的一切,仍是在传统的影子下渐进的,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积累的。妾制的产生也不例外,婚姻制度沿着历史的轨迹前行,留下文明的脚印。从宏观上看,妾制的产生是私有制和宗法制的产物,同时也推进了宗法制的完备。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种形态:

    1.1母系氏族社会的杂婚和血缘婚

    史学家认为,从原始群向氏族过渡,大约经历了几十万年。距今大约三四万年,我国历史逐渐进入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初学记》引《诗·含神雾》云:“皇帝母附宝,见大雷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史记·补三皇本纪》记载:“炎帝神农氏,姜性。母曰女登,有娲氏之女,为少典妃,感神龙而生炎帝,人身牛首。长于姜水,因以为姓。”炎、黄均因感应而生的传说,实际是在尚不知男子在生殖中的作用时,对女性受孕的美好解释。这些传奇故事,只能说是对母系社会杂婚时代的遥远回忆和曲折反映。

    原始杂婚进入血缘婚时,已排斥不同辈份的杂婚。血缘婚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为基础的。在这种血缘家族制下,丈夫过着多妻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生活。血缘婚是杂婚的进一步发展,它排斥父女辈、母子辈的通婚,在群聚生活中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为基础,逐步扩展开来,形成同辈血缘婚。这种同辈血缘婚,子女以男性长辈为其父,母亲则自知其各自子女,保持了母系的集群关系。这就形成在原始社会“姊妹即是妻”的血缘婚的特点。这在中国文献和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都有大量的实例。最有名的是伏羲和女娲的神话,他们即是兄妹也是夫妻。

    由杂婚进入血缘婚后对女性的生殖崇拜实际已经开始松动。《说文解字》释“姓”字为“女所生也”,把生育的功劳都归功于女子。这是因为原始人智慧未开,尚不知男子有生殖能力,只有朦胧的图腾信仰,以为女人奇异的生殖能力是和图腾或冥冥中的神有关,或者把女性生殖器予以神化,形成女性生殖崇拜。而现代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族源神话常说远古时期一场洪水淹没人类,天下只剩下兄妹,相互婚配再造人类的传说,实际上暗示女子生育必有男子为配,戳穿了女子感天生子的荒谬,揭示了男子在生育上的实际作用。[1]

    1.2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期的多偶婚和对偶婚

    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的基础上的。这里所用的“兄弟”这一术语,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妹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它可以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一夫多妻,意味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生活最和谐的一对,如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诸妻或夫。而且在长期生育过程中,发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事实。如此,人类婚姻从原始群婚的泥泞中脱离出来。通婚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

    随着对偶婚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婚姻也只能倚靠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丈夫或妻子,这样自然结合的多偶婚受到了很大约束。由于妻子变得难求,男子不得不采取抢劫或议婚购买的方式获得女人。这种买来或抢来的妻子一般只有一个,而且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如恩格斯所说:“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婚配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2]

    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二者也是交叉的。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和女子之间没有互相占有的权利,男女的结合只是一种松散的互助形式,并没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社会存在的变更,社会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

    1.3父系氏族社会的一夫多妻制

    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作用迅速扩大,代替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大约在五六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私有财产的产生,婚姻状况变化的总趋势是:婚姻、交合的社会限制从无到有,由宽到严。这种限制,一开始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优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伦理,《礼记.坊记》云:“娶妻不娶同性,以厚别也。”。对目的在于繁衍后代的性关系实行限制能有效的保证对父亲的确认,同时保证了亲子的信度,这同私有财产的继承紧密相关。

    女性崇拜逐渐转向为男性崇拜,父权制萌芽与对偶婚一同产生。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自由”。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最初的“妾”产生,为后来妾制的形成打下伏笔。妾最初是在不同部族的战争中俘获的战俘。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留存战俘以增加劳动力,成为可行之举。于是,战俘便成为胜利者私有财产的一种形态。《说文解字》释妾云:“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这就是说,女子犯了罪,除了要被罚作劳役之外,统治者(即“君”)还要占有她们的身体。妾与主人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却不是夫妻。《白虎通》卷10《嫁娶篇》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是说这种女奴是主人专为了与她定期发生性关系的。她们随时可能被主人出卖、杀死,没有丝毫的生命保障,她们生育的子女也没有继承权。

    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上处于劣势的群体逐渐失去人身权利,与战俘一样,沦为富人的奴隶。奴隶队伍不断壮大,妾这个社会阶层也不断壮大。由于在严格的分封制度下,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身份才有机会得到政府分配的战俘或罪犯,所以,当时只有在奴隶主贵族家庭才拥有妾。

    特殊的身份地位在社会上的影响被经济地位取代,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新兴地主或商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开始拥有妾,并以妾承担上层贵族家庭中由媵[3]来承担的那部分功能――妾开始在新兴地主或商人阶层中充当庶妻的角色。春秋战国之交,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渐确立,奴隶主贵族逐渐消失,以其身份地位为标志的纳媵制也在婚姻形态中消失,不受身份限制而只取决于经济实力的纳妾制度则逐渐盛行起来。

    1.4一夫一妻与多妾并行

    一夫一妻制与传子制度共生。宗法制要求一夫一妻,私有制要求一夫多妻,妾制是宗法制与私有制相调和的结晶,维护了封建社会家族传承的稳定,也满足了夫权社会下男人的占有欲。

    周朝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周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继承制度找到了理论支撑。“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国王如有二妻,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后果严重。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春秋以后,妾以色“接于君”成为主要义务,而供给劳即“给事”的职能让位于奴与婢,因此,后世的儒家都把妾解释为“接也”。[4]这样,妾因分工的需要从婢女中分离出来,就不再是女奴的意思,而是专指在妻子以外另娶的良家女子。

    2妾的来源与纳妾原因

    2.1妾的来源

    妾,古为女奴之称,《说文》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辛者,有罪之女也”。《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主要有三:籍没、采选、劫夺。罪人妻女籍没入宫,自汉以后,已成定制。孝文帝母薄姬,吴孙权潘夫人,均在其例。采选之法亦始见于汉。汉法,每岁选民女人宫,以供御幸。劫夺,其例始见于魏明帝。《晋书·五行志》:魏明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此外,尚有因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埠,被视为贱妾。

    2.2纳妾的原因

    2.2.1生理原因

    在古代休妻是相当困难的。虽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的限制,还有来自母族的压力。清律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5]“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6]

    女不能生育,应属身犯七出,照律这是男子休妻的最好理由,但即使如此也难得到官府与舆论的支持。就算是不能生育的“石女”,诉至官府,仍判以不准离,只是判女方退财礼助男方纳妾。乾隆年间袁枚判曰:“上元县人庞飞吉,娶妻尤氏,貌甚姣好,文词亦楚楚可观,颇为得意。……因投牒县署,请求出妻。袁子才传集两造,及尤氏父母以致媒妁,审鞠一躬,知为石女,遂判尤氏父返还聘礼,庞飞吉另娶小星,新娘尤氏财富命蹇,情殊可悯,且木已成舟,未忍令其下堂,因判仍为正室。”[7]

    经过诰封的妻子更难离异:“诰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异者,令呈明吏部,追夺诰封,听其离异。其夫妻不相和谐,报部审理,夫妻情愿离异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8]

    2.2.2心理原因

    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妾制的详实规定,对纳妾的数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如东汉有“皇子封王……正嫡曰妃,取小妇人,不得过四十人”的记载;晋代规定:“诸王娶妾八人;郡王、侯娶妾六人;官品令第一、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9]《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到了明代国家法律对置妾有了明确的限制,《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亲王妾十人,一次选;世子君王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具二人,有子即止,三十无子始具四人;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三十五无子具三人;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三十五无子具二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又律例四云: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将军及以下只有在无子的情下才可以娶妾。

    2.2.3社会原因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可是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高,再加上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10]一方面是人口增长的缓慢,一方面是对增殖人口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11]

    生子是纳妾最大也是最“正当”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别恩准死刑犯会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题:浮梁县知县张进因亏空钱粮,拟监斩审。张进之祖张令宪原任广东香山知县,父子骂贼死难,难荫张进。令宪止有一孙,并无次丁,张进又无子息,一旦正法以绝嗣。应请缓决,令妻妾入禁相叙,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议不准。奉旨:这事情着照该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说明延续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恻隐之心。

    男子中年以后未生子,就被认作极大的不幸,一些并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纳妾。常州《王氏宗谱》载:乡医王素行,“年四十尚无子,女则成群,乃破产娶妾生子。”。家谱中多见为夫纳妾的“贤妻”事迹。宜兴《重修五龙溪王氏宗谱》载王文选妻褚氏,“佐处士得遂计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劳为多也。年逮晚,无所出,以外姓子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虽继立,非王氏种也。遂力劝处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侧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谨,扶之无异己出。未已,处士无禄,孺人与屠氏孀居劳,夙兴夜寐,老而弥坚。”[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

    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18]

    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其所生子女的教育一般由家长及嫡妻进行。

    3.2妾的地位变迁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严禁妻妾地位颠倒的条文。唐律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19]为妾的女子本身品德和才能得到家长家族的认可,或者是生育了儿子为夫家立了延嗣之功,并且家长或公婆有意将其扶正的才有为妻的可能。

    在明代关于妾升为妻的法律有所修改,虽然降妻为妾和当妻健在时升妾为妻仍是不合法的[20],但法律允许丈夫在妻子死后把妾扶正。不仅如此,与唐宋律不同,明律对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表明她们和妾一样在正妻死后有可能上升为妻。

    宋代以后受贞洁观念的影响寡妾的地位明显上升。从元初开始,在国家倡导的崇拜中,妾与妻一样可以收到朝廷对贞洁寡妇的旌表。(荣誉权)妾因丈夫去世悲伤而自杀或反抗改嫁的压力而自杀,也有资格被朝廷立为“烈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为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将她们出卖。[21]

    4妾制弊端及废除

    4.1多妾制的弊端

    4.1.1多妾成为掠财动力

    在多妾制合理合法的时代,人们以多妾为荣,相互攀比,官僚、地主、商人积累财富后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首先考虑娶妻纳妾。正如韩非子所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孟子甚至说:“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多妾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相比,其开支因妻妾数量增加而成倍增加。一般情况下,多妾家庭较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拥有更多的子女,所以,多妾家庭中的丈夫就必须为维持家计获取更多的财富。天子、皇帝是最大的财富占有者,其占有财富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多妻多子的开支,在有些时期皇室开支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剥削都十分沉重,在风调雨顺的时期,老百姓尚能维持生存,一旦遇上荒年,就衣食无着,官逼民反。专制统治是维护家天下的政治基础,而财富集中则是维持家天下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讲多妾制的运转无论在哪个阶层都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动力。

    4.1.2多妾对人口发展的消极影响

    4.1.2.1一夫多妾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数量的增长

    明代以前,中国古代的人口数量一直在六千万以下徘徊,这除了各种自然因素外,多妾制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按照自然生殖的法则,同一个时代男女性别比例差别是很小的,以保持男女比例平衡。盛行于中国古代的多妾制势必打破这种平衡,特别是皇室后宫,对女性占有量极其庞大。再加上同时代各个阶层的纳妾,使得社会底层很多男子无妻可娶,孑然一身以致终老。但多妾制未能实现人们多妻多子的愿望,以两汉为例,西汉时,后宫平均宫女约5000人,但西汉十五个皇帝共生育子女五十八个,平均每人不足四个子女,与民间一夫一妻生育率大致相等。

    4.1.2.2多妾制严重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素质的提高

    影响人口素质提高的原因有很多种,现代科学证明,遗传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优生优育已成为今天人类生育中的首要问题。古代,皇帝选拔优质的女子入宫,也为了优生优育,以期为皇室孕育出优良的继承者。但他们即占有大量智慧、聪明、漂亮的女性,而又“聚而不御”,就对中国古代人口带来了巨大影响,多妾制的结果使得留在民间的女性无论长相或智力都极为一般,按照遗传学,这种做法,显然对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不利,特别是几千年来一代一代这样的选拔,其影响非常深远。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它有害于养生,有害于传种,有害于蒙养,有害于修学,有害于国计。”

    4.1.3多妾败坏社会风气

    古代社会,广纳妾的现象一直盛行于上层社会,这使封建统治者荒淫无度,政治腐败,生活奢靡。多妾制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人多娶就会一人无所娶,使得社会阴阳失调,天下之男无妻者众多。一夫多妻制的长期存在断送了多少次中国历史上大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给后人留下了一个沉重而值得深思的课题。

    4.2妾制的废除

    洋务运动以降,缠足、吸大麻、蓄妾等恶习逐一遭到抨击。反对缠足的直接动因是缠足的女性形象遭到西方人的嘲笑,使中国的知识分子们在洋人面前抬不起头。而对于纳妾,态度就暧昧得多。民国建立之后,虽然有人撰文提倡废妾,但当时最著名的文化名人并没有参与,也并没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效果,更不必谈移风易俗了,而一些受过西方文明熏陶的知识分子甚至对蓄妾表示理解和同情。一日本人写道:“留学生一谈起鸦片就觉得丢面子,而同是这位青年,谈起第二夫人、第三夫人之类,就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有,甚至因此看不起别人。”[22]1925年在《妇女杂志》上曾经发生过一场关于“新性道德”的讨论,以章锡琛[23]为首的一派提倡绝对的“恋爱自由”,倡导性解放。他认为:在当下,前妻往往不肯离婚,男人也绝对不能因为另有所爱而强迫她离婚,所以抚养妻子成为男人的义务,要和别人恋爱与否也是他(她)的自由。如果经过两配偶的许可,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夫二妻和二夫一妻性质的不贞操形式,也不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新性道德”实际上给蓄妾制提供了继续存在的空间。林语堂曾说,在自由恋爱的旗号下,离婚对于四十岁的男子与四十岁的母亲来讲是不可能平等的,娶妾不过是我们祖先用以取代欧美离婚的方法而已:“在过去,往往有一个实际是好妇女,受了环境关系的支配,致勾搭上了已经结了婚的男子,而她又衷心爱他,因服顺自动的愿充偏房之选,并心谦下的服侍大妇。而现在则各不相让,彼此掮着一夫一妻制的招牌,想撵出另一个人而镶取她的地位”。学者许地山则说:一夫一妇制已显出破裂,一直有两种障碍使它不能美满,这便是**与纳妾。男子因为地位、名誉等等原故或者不能实行恋爱自由,当经济充裕时,便会纳妾。道德上虽能限制,但不可能彻底废除,因而最好实行无夫无妻制。[2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中国出生者几乎完全不知道“妾”的意思,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结这一恶习的过程本身也被人们淡忘了。

    结论

    婚姻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性行为的限制。这种限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首先是限制了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性交,然后是限制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然后又实行伙婚制,而且从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最后才建立了一夫一妻制。

    蓄妾的理由,在古代主要强调延续宗嗣,到现代,这一理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现今,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结婚、离婚再也不受大家庭的干扰。但近些年风行的“包二奶”现象,又勾起了我们对纳妾的记忆。不同的是,古代妻妾同堂,如今分庭抗礼,但一个男子同时占有多个女子的本质没有改变。

    令人深思的是程郁的那个疑问:对于纳妾,批判这一恶习者,大都直指男子的纵欲无度,及女子处于类似财产的低下地位。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果仅仅出于男子喜新厌旧的本性,何不令糟糠之妻下堂?若仅仅单纯追求纵欲,始乱终弃也未尝不是一个更省事儿的办法,为何一定要将一个个女子囿于家,把众多矛盾背负与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