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洪峰笑谈黑客规避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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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汪婉缇所提的这个问题,尧晓骁当初也质疑过洪峰。尧晓骁那时才从监狱出来,他当然不想同样的错误犯两次。关于这个疑问,其实也是很多人的疑问。洪峰不是第一遇到。当事人对此有疑问,同行对此有疑问,法官对此也有疑问。洪峰当然不会逢人就解释自己国家公务员形象监督员的特殊身份,对于当事人的疑问,洪峰经常一句这是我工作的秘密,就算解释清楚了,因为对一般的当事人,要向他们解释清楚这个法律问题是件难事,不解释反而要比解释的效果要好。对于同行的疑问,洪峰一般只是以一句事在人为,杀猪杀屁股,各是各的师傅搪塞。法官在庭上不会质疑这个问题,因为法官在庭上要言法语,于法无据的事法官不会提及,但在私下里交流时,洪峰这才站在法律的角度谈自己的观点。如今洪峰见汪婉缇要究问,也只得从法律上加以解释。
洪峰一笑之后仰望星空,侃侃而谈:“关于信息犯罪,此前我们的刑法是个空白,但刑法修订后新增了信息犯罪,涉罪的罪名一共是三条。我一条条来分析,你来看电脑黑客搜集证据线索是否触犯了刑法关于信息犯罪的规定?
第一,刑法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c窃照专用器材罪。这个非法使用窃听c窃照专用器材罪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c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二,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够立案。这个罪是结果犯。所以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我的信息来源一没有苦主,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苦主报案,立案从何立起?侦查机关总不能自侦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构成犯罪?即使有苦主,也不够立案条件。
第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个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c国防建设c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c国防建设c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不侵入或者不是以非法的手段侵入法律禁止的系统,你说够什么罪?g小l说g网左道律神73c洪峰笑谈黑客规避刑法
第三,刑法第253条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c电信c交通c教育c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已经界定清楚,我不是上列任何一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连犯罪的主体都不是,你说能够得上这个罪吗?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不行使,因为罪刑法定,法无禁止不为罪。
换句话说,我获取证据线索的手段和取证方法都在法律的规定之内,法律不过是人为设置的陷阱,法律是可以规避的,明知前面有陷阱,我绕着陷阱走,只要不掉进陷阱就一k了。
你说刑法关于信息犯罪的三条罪名是为我而设,请问有哪一条能筐得上我这证据线索搜集的套路?”
汪婉缇没想到洪峰一口气就点出了刑法涉及的信息犯罪的三个罪名,而且引经据典条分缕析,辩法析理。听了洪峰这番法律解释,汪婉缇心里感觉这中间有不对劲的地方,但作为一名律师,从刑法犯罪构成这个角度却又感到无力反驳。汪婉缇原以为洪峰办案虽然手段高强套路多多,但在法律上不过是个半吊子,如今经过这一番法律上的探讨,她才不得不对洪峰重新认识:原来洪峰的法学造诣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最高境界。因为在汪婉缇看来,不管什么行道,要钻进去难,钻进去后要跳出来更难,而洪峰能钻进去跳出来,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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